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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中“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之间的辩证关系

2017-01-16 吴情树 清源论法

依法治国中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之间的辩证关系

 

最近一篇《周强:要敢于向西方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亮剑》的文章在网络、微信朋友圈上热议,这篇文章主要报道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2017114日开幕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的讲话内容,讲话指出: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坚决同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决不能落入西方错误思想和司法独立的陷阱,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其实,周强院长的这篇讲话和定调与当前的意识形态并无二致,都是要反对西方意义上的宪政民主三权分立以及司法独立,要坚持党的领导,要走社会主义道路。其中,反对西方司法独立的错误思潮的论述和表述马上引起法学界和法律界人士的关注,并给予各种各样的批判。因为这样的一个论述有点过于武断,也不符合司法规律,我们可以以不符合国情,不适合为由不学习西方,也但不一定要说西方那些东西就是错误的!因为一个制度或者理念正确与错误,并不是可以随便说的,而是需要详细的论证与比较的。在这些批评当中,有些批评是很有道理的,但有些批评则是存在着误解,有些则是对司法独立本身的不了解。

 

大家知道,司法独立尽管是一项法治原则和宪法原则,也被联合国有关文件所确认,但在司法独立内涵的理解上,世界各国和各地区都存在的不同的含义。但不管如何,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实现完全独立的司法,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都要受到各国政治体制、法律规定、文化传统、司法人员的素质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司法都仅仅是相对独立的,而不可能完全独立,除非司法是在真空中进行。

 

其实,司法独立仅仅意味着司法人员在裁判案件的时候,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司法人员内心的良知。正是中国大陆和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等政治体制的不同,宪法序言中规定:“中国共产党将继续领导各族人民……,”因此,作为当下国家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统领一切,执政党中央和地方组织不仅控制国会和地方议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还要控制中央政府(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还要控制司法机关(包括两高以及未来的国家监察委员以及地方司法机关),即强调司法也要接受党的领导,司法不能脱离党的领导。正是因为如此,在我们现行政治和法律话语体系中,一般不提司法独立一词,在历来的中央文件和领导人讲话中,都是强调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这两个独立不仅为现行宪法所确认和规定,也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种权威文件所确认,更为之前周强院长的讲话所确认。但前天周强院长的讲话还是引起了一些过渡的诠释和非议。最高法院在今天的《人民法院报》中又紧急发表了一篇《旗帜鲜明地维护和落实依法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强调要落实宪法所规定的审判独立的原则,强调司法人员要依法办案,强调司法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干涉,似乎已经平息了这场激烈的争论,也给国民有一个清醒的交代,给法律人一个定心丸。

 

笔者认为,不管是审判独立,还是检察独立,其实都是司法独立的初步表现,包含了司法独立的一些合理内涵,虽然距离真正的司法独立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但在目前法治建设中,如果真能够实现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那么也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必须持续推进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必须排除法律之外各种政治力量对司法的干扰,只有这样,司法才能进步,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那么,中央领导人以及周强院长为什么不提司法独立,而要强调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呢?笔者认为,除了上述政治体制原因(执政党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主导的一府两院一委)之外,本身对司法独立还存在着不少误解和担忧。例如,司法独立了,是不是就不要党的领导了?司法独立了,司法人员是不是更会恣意妄为?现在司法不独立,都存在司法腐败,司法公信力都不高,那么,司法独立了,公信力是不是更会下降?司法不独立,司法都没法保证公正,司法独立了,司法是不是更不容易实现公正?其实,这些担忧都是对司法独立的误解。司法没有公信力,就是因为司法机关本身没有权威,而司法机关本身会没有权威,就是因为司法机关总是附属在党政机关之下,成为党政机关的附庸或者工具(即专政的刀把子),无法超越各种政治力量,无法发挥中立裁判者的权威作用。

 

众所周知,在我国司法过程中,能够干涉或者影响司法机关裁判结论的主要力量是自于各级法院内部的行政力量和来自法院外部的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他们对司法独立的破坏是巨大的,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导致一些裁判具有不确定性,使得公民无法根据法律来预测和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从而也损害了公民的自由。因此,必须贯彻中央所提倡的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理念,排除一切来自宪法和法律之外力量的干预。只要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么,任何一个裁判者都会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对每个案件都会十分谨慎,总会担心出错误,因为一旦出错误,自己就要承担司法责任,这就会逼着司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司法出错的概率就会降低。因此,所谓的司法独立具有特定内涵的,司法独立犹如新闻自由一样,并不是完全的自由和独立,仍然是要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司法独立仅仅意味着司法人员只对法律和良知负责,服从法律和良知,不受法律和良知之外任何力量,尤其不受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的干预!任何一个司法的裁判仍然需要二审法院、当事人、新闻舆论、律师以及各种外在力量的监督和制衡的,而并不是说司法独立了,司法人员想怎么裁判就怎么裁判。

 

如上所述,尽管我们所提倡的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与真正的司法独立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已经具备了司法独立的合理内核,与司法独立的差别就差一公里,这一公里就是司法还要不要强调或者坚持党的领导问题?

 

笔者认为,在目前宪法尚未修改之前,在政治体制尚未改革之前,司法仍要坚持和拥护党的领导,但必须推动执政党改变执政理念,改善执政方式,尤其是要改变党的领导与司法之间关系的各种认识和看法。在中央文件和最高领导人的讲话当中,经常提到一句话:法治就是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机统一。而执政党是一个抽象的组织体,又领导和控制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执政意志和理念已经通过国家立法体现在宪法和法律的文本当中,但并不是任何党组织、机构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都可以代表和体现党的意志,只有宪法和法律才是代表和体现党的最高意志,也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和法律制定出来之后,任何组织、国家机关以及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此前提之下,不管是坚持审判独立、检察独立,还是坚持司法独立,都是强调司法机关要严格必须根据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办案,坚持这些独立是维护党的领导的最高、最好、最佳的体现,因为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普遍性和规范性文件,它既包含了党的意志,也包含了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那么,司法人员只要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既体现了党的意志,又体现了国家和人民意志!司法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本身就是在维护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权威!

 

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要再强调司法要接受党的领导了,甚或者可以弱化这一种说话,因为这种说法会直接弱化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损害司法的权威,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甚至很容易让人误解:宪法和法律以及司法之上还有党的领导,党大于法,权大于法,司法机关说了不算,党的领导说了才算,权力也大,说话更有权威,级别越高,说话越能算数,要化解纠纷,解决矛盾就找领导,而不是找司法机关,从而引发严重的信访或者上访。更为严重和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一种说法很容易让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机构组织以及个别党政领导干部假借司法要接受党的领导,以所谓党的领导名义干预司法,影响裁判结论,结果是损害党的领导的最高体现——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效力,不利于依法治国的推进,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同时,强调司法要接受党的领导也有自相矛盾和重复领导之嫌,因为司法只要严格根据党领导人民制定出来的宪法和法律来办案,本身就是在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但当某个党委组织或者政法委组织以及个别党政领导干部认为某个案件的裁判结论不符合自己的意志的时候,很容易认为司法人员没有维护党的领导,没有按照党的意志来办案,此刻就会以所谓的党的领导来干预司法人员办案,这个时候,司法人员就会陷入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是体现党领导的最高意志的宪法和法律;一方面是某个党委组织或者政法委组织机构所理解的所谓的党的意志,二者如果是一致的话,那还好办,此刻再强调党的领导就失去意义,而二者如果不一致的话,那么司法人员又该如何呢?他们到底是严格根据宪法和法律?还是根据那些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所谓党的领导推导出来和理解的党的意志呢?例如,坊间的形象说法:小案讲法律,中案讲影响,大案讲政治就是一种深刻和生动的写照,其中,所谓的讲政治或者讲大局,本身就是一个虚无缥缈,不明确,不确定的概念,说到底还是要服从一些领导干部的意志,或者说维护了特定人员或者组织的权威和利益,而不是服从党的最高意志体现——宪法和法律,最终损害的还是党的权威,动摇或者削弱党的执政地位的合法性基础。因此,正如郑永年先生所言,我国的司法还是要讲所谓的大政治,即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即坚持司法独立(审判独立、检察独立),而舍弃讲所谓的小政治,即某些特定组织、特权人物或者特权集团的意志和利益,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就会更有权威和地位,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民怨的释放,那么,执政党将会获得整个民心,获得人民的信任,整个政权将更加稳固。

 

所以,在法治建设中,不必再重复、反复强调司法要接受党的领导,相反,必须反复强调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法律,强调司法人员服从法律和良知!当然,在政治体制没有彻底改革之前,在国家尚未实现从威权体制转向民主体制之前,要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或者当下所强调的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也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仍然束缚在各种体制的力量之下,其地位和身份并没有获得完全的独立。但不管如何,由于执政党已经牢牢控制了国家的立法机关,主导了国家的立法,可以将自己的意志通过立法程序变成国家和人民意志体现——宪法和法律,在此之下,不必再强调党领导司法,相反应当反复强调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必须严格根据宪法和法律办案,因为这本质上就体现了执政党的领导,维护执政党的权威。至于司法机关中是否有党组织(可以将该组织弱化为党员的俱乐部,而不是体现党的领导的组织)以及司法人员是否具有党员身份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也不是核心的问题,这样,就可以彻底推动司法超越各种政治力量,保障司法人员中立裁判者的身份和地位,也才能实现宪法所明确规定的: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司法权威性就会慢慢提升,法治建设就会有很大的希望。

 

总之,司法改革或者司法独立,必须拿出当年建设市场经济的胆量和勇气,大胆地破除姓资姓社、姓中姓西的无谓争论,跳出那些无聊的政治意识形态的框框,坚持三个有利于,即只要有利于提升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有利于提高法院和法官的地位,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公平正义的化解,不管是西方的,还是中国的,不管是所谓社会主义的东西,还是所谓资本主义的东西,都可以为我所用!毕竟法治是中国通向民主和富强唯一之路,不进则退!任何一个执政者都要保持对现实和历史的敬畏感,承担起现实责任和历史责任,我们今天所做的事情和所说的话都要上历史的,而历史不仅是胜利者写的,更是后代人民书写的!任何一个执政者的生命都是有限的,但中华民族的历史以及国家和人民的历史则是无限的,要考虑百年之后,后人怎么看待和评价我们的,我们法律人要书写无愧于时代以及对得起国家和人民的历史,敬畏历史对我们今天所作所为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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